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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合理的「兒照法」草案第17條!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指出,新法將使一家嬰幼兒分開托育,也會造成多數保母無法收二到三歲孩童的連鎖效應,形成家長、保母、幼兒「三輸」。請加入網路連署,了解更多法令解釋、媒體報導。
 

請連署支持我們修改不合理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7條,並一起呼籲政府:讓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而不要逼家長奔波托兒、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照顧!

 

為什麼要修正「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7條?

兒照法17條與爸爸、媽媽的關係

陳小姐的兒子,給王保母帶了一年多,下個月就要滿2歲了。陳小姐好不容易才找到王保母,也難得雙方有貼心和信賴的感覺。
但是陳小姐很苦惱。
王保母現在帶了陳小姐的兒子、以及另一家李先生的女兒(2歲半),總共兩個小孩。可是李先生家最近又剛生了妹妹,也想給王保母帶。偏偏「兒照法」規定,保母只要帶了1個未滿2歲的幼兒,總共就只能帶2個孩子。所以王保母勢必要割捨與其中一家的關係。
李先生說,王保母你應該帶我的小女兒,不要帶陳小姐的兒子了。因為我的女兒還小,而且我就是覺得你把姐姐帶得不錯,才把妹妹交也給你!陳小姐也很無奈,她覺得家庭式的照顧環境對2歲的孩子比較好,且她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才2歲,就要離開熟悉的環境,重新適應幼兒園或另一位保母。
王保母該為陳小姐的孩子著想、還是為李先生的孩子著想?逼走李先生2歲半的大女兒,會害李先生要奔波兩地接孩子;逼走陳小姐的兒子,又會擔心剛滿2歲就換托育環境,對小朋友不利。王保母百思不解,「兒照法」為什麼要逼家長「相害」、逼孩子轉換托育環境?

你是未來的陳小姐、李先生,還是王保母?

 

兒照法17條第二項的明文規定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

 

新聞媒體的報導

 

〈兒照法分齡托育 保母反彈〉自由時報

〈家長:違背社會習慣與運作〉自由時報

〈內政部:兒照法草案未限制保母混齡收托〉內政部

〈托育聯盟:分齡收托 保母費會居高不下〉自由時報

 

內政部對兒照法17條的明確解釋

2009/03/14新聞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自由時報報導,「行政院日前通過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要求居家保母只能二擇一,收 2歲以下嬰幼兒,或2歲以上的兒童,引發保母團體反彈」。……內政部說,為使幼兒受到最好照顧,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明文規定,每名保母至多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但如果保母只照顧1名未滿2歲的幼兒,仍可另外照顧12歲至12歲的兒童……

政府沒有說清楚,「仍可」,其實是「只能」

內政部說的是:「如果保母照顧了1名未滿2歲的幼兒,只能再照顧1名不限年齡的兒童。總共2人。」

兒照法第17條的四大缺點

一、拿保母托兒數「平均」當作「上限」,家長、保母都痛苦。

內政部兒童局「上限1對4」的規定實行了將近8年,社會實際上的保母與兒童平均照顧比,就是「1對2」左右。但平均1對2,代表1對1、1對3的情形都存在。特別是人口密集的縣市,若將「1對3」視為非法托育,將馬上有20%的保母被罰鍰、20%的幼兒被迫解除托育關係。我們可以理解政府想要「1對2」以維持照顧品質的心情,但法律絕不該將「平均」當作「上限」,這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二、違背社會習慣,剝奪家長的托育選擇權。

多數家長為求托育品質,都喜歡「1對1」或「1對2」。但因為都會地區50%的保母都已經帶2個孩子,所以在沒有保母可選擇的情境下,若找到環境、人格特質都喜歡的保母,家長往往願意先接受「1對3」,因為別的孩子很快就會長大到幼兒園,照顧比恢復為「1對2」。然而,兒照法的「上限1對2」並沒有收托轉銜期,將導致家長可以找到的合法保母立刻減少一半,選擇的空間銳減!

且保母迫於法令,多數將選擇收小不收大,家長若有兩個孩子相差一歲以上,可能就得分別找兩個保母、奔波兩個不同的地點接送。配套措施不足的情形下,顯然剝奪家長的托育選擇權。

三、不切實際的「照顧品質」考量,強迫幼兒轉換托育環境。

因為「收小不收大」的效應,將附帶造成「強制分齡托育」的效果。孩子大到2歲時,保母可能就必須解除托育關係,讓孩子換保母、或去上幼兒園。但這不是保母的錯,而是法令逼使一段好不容易建立的穩定托育關係,在幼兒滿2歲時被迫終止。乍看是為「維持照顧品質」的兒照法,反而成了逼孩子適應新環境的元兇。這絕非為孩子著想!

四、難以降低家長托育費用,不符社會總體目標。

少子女化社會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多數父母養不起。但兒照法實際上將強制90%的保母只能帶2個孩子,保母為了基本生計勢必難以降價。在經濟不景氣、社會少子女化雙重打擊的時代,政府為何不研議降低托育成本的方法,反而逼托育費用更難有下降的空間,違反少子女化社會應有的目標?

 

我們主張的修正方向

我們要的,是一個合理、低負擔的幼兒托育服務體系;我們要的,是讓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的好制度,而不是「逼家長奔波托兒」、「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照顧」,徒然耗費社會成本的三輸制度。

請立委、教育部、內政部維持現有的規定,將兒照法17條第二項條文修改為:「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四人,其中未滿二歲之幼兒至多二人」。

一方面,要確保0~2歲的孩子人數不能過多;另一方面,也讓未滿2歲的幼兒與滿2歲的兒童,有「近齡混同照顧」的空間,用最合理、務實的方式,維持托育照顧品質。

請政府三思制度的延續性,為可能被強制改變托育環境的孩子負起責任,而非製造家長、幼兒與保母的困境!

 

事實與數據資料

狀況

在職保母的托育狀況、年齡分布

內政部局現行規定

兒照法17條規定

狀況一

保母帶1個孩子,未滿2歲

狀況二

保母帶2個孩子,其中1或2個未滿2歲。

狀況三

保母帶3個孩子,其中12個未滿2歲。

不可

狀況四

保母帶4個孩子,其中12個未滿2歲。

不可

狀況五

保母帶1-3個孩子,都已經滿2歲

狀況六

保母帶4個孩子,都已經滿2歲

表一:保母托育人數現行規定、兒照法17條規定的異同。

托育人數分布概況

 

中和、汐止、新店在職保母人數

中和、汐止、新店所佔百分比

狀況一

129人

25.9%

狀況二

216人

43.3%

狀況三

82

16.4%

狀況四

19

3.8%

狀況五

53人

10.6%

狀況六

0人

0%

Total

499人

100%

表二:臺北縣中和、汐止、新店地區,目前的保母托育人數概況。

 

[分析]

以人口比較密集的「臺北縣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中和、汐止、新店地區來說,由於大孩子會去上幼稚園,專門帶2歲以上孩子的保母只有10%。加上收托至多4人的規定行之有年,90%的托育習慣,是讓保母帶「1~3個」孩子、且近齡混同托育為主。

如果兒照法將「帶3個孩子、近齡混同托育」視為非法,並對保母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將馬上有20%的現職保母,要面臨前述「王保母」的兩難。以「臺北縣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中和、汐止、新店區的600多個幼兒來說,就有120個孩子,馬上要被迫轉換托育環境,成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7條的受害者。都會地區有20%的托育關係(含家長、幼兒、保母)因為兒照法而立刻解組。

此外,原本「合法」的收托數一夕之間成為「非法」,收托2個孩子的保母將無法再托育,導致能轉介的保母銳減50%。甚至有部分保母,會被迫馬上解除與2歲大孩子的托育關係,收小不收大,造成更多家長與保母的糾紛。

註:目前全國的「社區保母系統」約托育照顧了15,000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