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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優質公共托育,才能樂婚、願生、能養!

平價優質公共托育,才能樂婚、願生、能養!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政策建言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於去年父親節提出制度要求,主張政府應提供平價優質的普及公共托育,協助全國各地勞動家庭兼顧工作育兒。如今行政院經建會已經完成「少子化因應方案」,根據本聯盟訊息管道,以及聯合報、工商時報報導,內容大致為:
  • 針對2歲以下幼兒採育嬰津貼,給予每名幼兒每月3千元至5千元津貼,但設有年收入150萬及不動產650萬二款排富門檻。現行「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受到衝擊,原有每月3千元保母費用補助取消,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亦取消,改為寬鬆的登記制。
  • 針對2足歲至6歲幼兒採托育學費補助,唸公立的補助每年3.5萬元,唸私立的補助3.5萬至6萬,讓每月雜費負擔不超過5千元至6.5千元。

針對上述政策,本聯盟覺得有需要繼續善盡「好路報你行,歹路報你避」的角色,使政策設計更佳完善可行,因此再次向政府提出托育政策建言。

關於「歹路報你避」,我們要指出,第一,取消保母托育管理與補助,卻改採育嬰津貼,顯示政府採行「要母親待在家裡照顧嬰兒兩年」的政策,厲行傳統刻板性別角色,年輕女性,尤其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女性,會領情的恐怕不多。其次,每月3千元至5千元津貼,與嬰兒和母親所需的生活費用比較起來,實在太少。再來,保母托育管理制度將補助和管理綁在一起(透過對父母的補助連帶使保母接受管理),實施近三年來,總算使以往層出不窮的托嬰事件大幅度減少,讓父母能夠安心,現在此制度的第二階段目標,即透過管理達到降價的效果,以及有效的管理,都將隨著「以育嬰津貼取代保母托育管理和補助」的新政策,而消失無蹤,讓原本依賴此制度托育的(高階層女性)將頓失所依。如此看來,新政策無異於緣木求魚,將使「高社經女性不願生,低社經女性生不起」的現狀益形惡化,對於提振生育率的效果可想而知。

第二,2足歲至6歲托育補助政策,是要在「公、私立托育服務量為7:3」的現狀下實施,針對佔七成的私立園所給予補助。這項就地補助私立業者的政策設計,雖是順應我國托育服務現狀的方便路子,但卻暗含將數十年來的托育亂象「扶正」的陷阱(這托育亂象正是低生育率的主因之一!),一旦實施,將使我國托育制度正式走上「拿公共資源挹注營利業者,卻無法以官方規格有效約束自由市場」的不歸路(其根本原因在於政府對「一手拿錢一手交貨」的自由市場管制權限微乎其微,見附件一之圖一與圖二),落入跟美國醫療保險制度一樣的謬誤制度架構,從此解套無方,萬劫不復。我們大聲呼籲,值此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的關頭,為政者萬萬不可拿錯藥方!以上直言,用意不在為難政府,而是要給政府強有力的民意支持,好讓政府有力量堅持做對的事情,致力於建立可長可久的美好托育制度。

 
       底下我們要「好路報你行」,嘗試為我們所提出的「平價優質公共托育」政策做詳實的解說:
一、       托育服務的公、私比例,應由目前的3:7調整為7:3有鑑於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的沉重負擔,若以「公辦」方式擴增托育措施遠非地方政府財政所能承擔,而「公設民營」則成政府推卸責任的不二法門,解決之道唯有以「公、民共辦」模式,將托育的主要提供部門由「自由市場」挪開,移到「政府」與「民間社會」的重疊面(見附件一之圖三),由政府主責,結合民間,組成民主審議托育委員會,共決協力,提供有充分管理、以兒童/家長/社會之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的平價優質托育,支持人民兼顧工作育兒,促進「壯有所用,幼有所長」模式的良性生育。
二、        應將超低生育率所造成之國小、國中空閒空間使用權挪至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由教育局遴選委託優良幼托團體或立案機構,於各地勞動家庭所在之處普設「托嬰(0.5-2歲)+托兒(2足歲-6歲)+課後照顧」三合一之完整托育措施,充分支持家庭,讓人民敢於生育。此外,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應持續運作,供高社經家庭自由選用,而平價公共托嬰,則是一般勞動家庭享用得起的實惠選擇(參見下一點)。
三、        財源及可行性說明如下:
甲、公、民共辦托育的財源以「使用者成本均攤+政府部分負擔」為原則,根據各實驗方案,托兒每名幼兒成本價為7000-7500元,托嬰為9000-9500元。
乙、有鑑於政府財政平衡與公正運用之考量,並慮及公共托育之降價效果主要來自去營利化與享用公共空間,我們建議:針對育齡勞工平均薪資(約每月2.9萬元)及以下之雙薪(或單親單薪)家庭(即家庭年收入約於90萬元以下者),以及父母因中重度障礙、服役、服刑、就學而不克就業者,費用由政府部分負擔托兒每月3000元、托嬰5000元(後者與育嬰津貼二擇一),家長僅須負擔每月4000-4500元;其餘家庭自付成本價。
丙、以上所需經費,加上開辦費用,若以2足歲-6歲幼兒扣除目前公立園所收托數計,0.5-2歲以半數收托計(每個年齡層以19萬名幼兒計),並估計其中半數合乎政府部分負擔資格,則每年所需經費155億元;另加開辦費(一次負擔)每名幼兒以1.5萬元計,共115億元(見附件四),無論政府或家庭之財務負擔,都低於經建會所提方案,可行性甚高,能讓全國各地一般家庭皆有能力養育兩名子女,才能有效突破「生育率低於一」的「國安問題」,也能藉補助真正不克就業自立者而顧及社會正義。公共托育應優先針對前述兩種家庭提供,若有餘額,亦可以成本價提供給其餘家庭使用,則後者亦能享受降價與優質的好處。

 
四、        立案幼托業者於公共托育制度上路後,可予兩項選擇,其一為透過遴選轉型加入公共托育行列,其二為留在自由市場,提供多元托育服務商品,讓有能力購買並判斷產品優劣之家長自由選購(參見附件一之圖三)。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責辦理普及公共托育,中央政府則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之辦理狀況撥予所需經費。伺公共托育措施全面建制完成、生育率回穩後,中央政府可規劃妥適之財配方式,將財務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六、        針對公、民共辦之托育服務,設立中央、地方、園所層級之民主審議委員會,分層定期進行有關服務措施規格之決策,包括服務內容、管理規範、人員權益(包括合理薪資)之保障、年度收費金額、園所文化與社區互助網絡之型塑等事項。此共決協力機制(參見附件五、六),目的在於使托育服務貼近相關各方(兒童、父母與幼托人員)的需求,留住優秀人員以提升托育品質,打破當今家庭與兒童的孤立與惡性競爭,減低育兒的痛苦指數,將和樂還給兒童及親子關係,有效增進人民生育意願(見附件七)。為了防杜重蹈營利主導托育、侵蝕托育之「愛」與「教育」本質之覆轍,各級政府托育自治委員會應制定辦法促進合格幼托人員以非營利團體或合作社之方式承辦托育措施,同時應定期檢討營利業者承辦之比例與狀況。
 
本聯盟致力於探討我國各地區、各階層的育兒需求,衡量社會整體利益,並參照世界各國不同制度的長程效果,據以提出前述建言,冀望能激發社會各界共同面對超低生育率的困境,督促政府開放政策研議與決策之管道,破除過去數十年來「政府結合少數專家學者,與業者(及其政治勢力)維持曖昧關係,以致無法破除托育亂象」的窘境,創建符合新時代性別角色與家庭經濟需求的「壯有所用,幼有所長」制度架構,締造生生不息的永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