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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失去對保母的管理會有很多無頭蒼蠅的家長不知該去哪找讓他們安心的保母!
內政部兒童局版「保母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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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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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其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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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資格未明訂,管理內容空白授權,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推卸責任的方便管道。
根據兒童局初步定案的子法「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見附件):
1. 保母無須證照,沒有學歷限制,前三年甚至無須專業訓練結訓證明;
2. 僅須自行出具「切結書」保證托育環境軟、硬體之安全,無須經由專業督導訪查檢核;
3. 未有定期訪視、媒合協調等家長最需要且賴以安心的措施;
4. 列出收費項目(包括明列「其他項目」)的立法手法不當,將誘導保母漲價;此外,明顯違反母法兒少法第25條「由主管機關訂定收退費基準」之規定。
僅採取本條「沒有資格限制,也不予實質管理」的設計,讓現行保母管理系統的管理功能完全破功,平價優質保母托育將不再有實現的可能。可以預見即將回到托育事件頻傳、家長惴惴不安的昔日亂象,使低生育率的「國安問題」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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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版「保母托育管理系統」
(現行「社區保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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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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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並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以提供平價優質之托育服務,並執行環境檢核、督導訪視、簽約媒合、諮詢輔導、申訴處理、糾紛協調工作。納入系統之保母托育服務,收費基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前項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益法人辦理。其辦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並訂定其收費基準,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
內政部「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自97年起推展之「社區保母系統」與「托嬰中心管理系統」,已達明顯成效,使過去層出不窮之保母托育事件大幅減少,讓家長獲得安心。
既然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已成為家長賴以安心的托育管道,有必要將其定期訪視督導、環境檢核、簽約媒合等關鍵性功能法制化。不能僅憑第二十五條,以「登記制」的空白授權取代之,否則將回到政府卸責,家長與保母自負風險的時代!
本條文進一步參照《幼照法》第九條,設立審議機制,透過共決協力而確保各直轄市、縣(市)幼兒與家長能享受「平價」與「優質」的保母托育。願意加入管理系統的保母及托嬰中心,須接受政府的管理及審議會所訂定的平價收費基準;不願加入管理系統者,則可留在自由市場中,依「登記制」逕行執業。
審議機制的定價功能,可杜絕托育市場因各項補助、津貼而巧立名目、變相加價之現象,切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以平價、優質的托育支持人民兼顧工作與育兒,達成「壯有所用」與「幼有所長」,方能解除國人生育之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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