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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誤策」與「正策」──分析及建言表

托育「誤策」與「正策」──分析及建言表

 
法規/政策的設計,基本上是「邏輯問題」與「數學問題」。法規/政策執行面的邏輯架構,與人力、經費等層面的數學架構,應力求設計周全、環環相扣,才能確保制度的可行性與永續性。
 

 

年齡層
法令、政策
問題分析
建言
0-2歲

平價托嬰中心: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每月收費6千元

--新北市將於四年內至少成立32所,每所收
托約75名嬰幼兒
--兒童局補助地方政府設置14所
  1. 將大量0-2歲嬰幼兒集合照顧,若欠缺妥善規劃,方式及品質堪虞。
  2. 政府負擔的單價成本甚高,卻無周全的財源設計。以新北市為例,每一所托嬰中心(收托75名)政府一年補助四百多萬行政費,外加一千多萬修繕費及難以估計的場地資源,加上實務上很難維持滿額,合理估計,每名幼兒每月補助超過六千元,加上中央政府保母計畫補助的三千元,每名收托嬰幼兒每月政府總共得付出九千元以上。
  3. 將重蹈公托與公幼的覆轍,地方政府無力普設,以致「既患寡,又患不均」,成為難以善後的無厘頭政策。
嬰幼兒托育應採「居家托育為主,托嬰中心為輔」的模式。政府應善用「社區保母系統」,予以進一步妥善規劃,設計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家長都能合理負擔的做法,讓一般就業家庭就近享受平價托育。
0-2歲
阿公阿嬤顧孫補助:
祖父母照顧二足歲以下孫子女,於上滿126小時保母訓練課程後,可獲每月?元補助
  1. 此項政策原意在於:讓想要做專業保母的祖父母接受培訓,讓他們擔任專業保母,「照顧別家小孩兼顧孫」。但問題出在政府的錯誤宣導,使祖父母誤以為大家都可以領補助。(按:甫通過的兒少法規定照顧三親等內嬰幼兒不須登記為「保母」。但「保母托育補助」為了兼顧法律規定與社會實情,而規定有意正式當保母的祖父母在取得專業保母資格後,可間接使其子女領取補助)
  2. 這項政策的設計並無缺失,但兒童局顯然未能明白其中邏輯,加上想要討好各方,以致避重就輕大肆宣傳,讓阿公嬤誤以為理應有補助,蜂擁到各地社區保母系統要求受訓,擠爆受訓課程,排擠想當專業保母者的受訓機會,以及龍年寶寶所需的保母托育,並癱瘓保母系統的正常運作。
  3. 政府事實上無法查核哪些祖父母真的在顧孫,若無「須修習126小時保母訓練課程」的規定,勢將形同補助所有祖父母,這是政府財政無法負擔的。但126小時專業培訓課程(相當於大學生修習7學分!),是絕大多數祖父母跨不過的門檻,勢必激惹民怨。因此,政府廣為宣傳「阿公阿嬤顧孫補助」,是錯誤且不智的做法。
  4. 此政策使有限的保母培訓課程被祖父母擠爆,嚴重排擠有志當專業保母者的受訓機會,將使保母托育系統喪失隨著社會情境調整的契機,將斬斷好不容易回升的生育率。
  5. 去年將近六成(57%)新生兒母親為三十歲以上,可以推知其祖父母年紀相當大,不應以政策間接迫使他們育孫。
政府說真話有那麼難嗎?就跟祖父母說:如果你們想當專業保母,請來受訓,並接受社區保母系統的督導,當個專業保母兼顧孫(那樣才可以領補助)。如果不是,那我們就為了你們顧孫的辛勞,誠心誠意對你們說一聲:謝謝!
 
這些話政府必須趕快大聲說,儘快紓解祖父母要求受訓領補助的浪潮,以免癱瘓保母系統,讓龍年寶寶得不到保母托育,而澆熄了好不容易開始回升的生育率。
2-6歲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收托2-3歲不得混齡且師生比驟降
 
  1. 本條文將2-3歲幼兒由可混齡照顧改為不可混齡,但幼兒混齡照顧已經普受幼兒教育理論肯定為正確的作法,幼照法第18條明顯開時代倒車!
  2. 鄉村和偏遠地區小孩數少,不混齡實際上完全沒有可行性!
  3. 師生比由現行的1:15調降為1:8,使人事與場地、設備設施成本漲一倍,將使家長沉重的負擔雪上加霜,足以讓好不容易回升的生育率斷頭。
  4. 立法從嚴、不顧現實,將使托育機構違法惡習更為盛行,受害的還是小孩。
幼照法第18條既違反優良的托育模式,也欠缺實務上的可行性,務必儘快修正,讓2-3歲幼兒可與其他年齡層混齡照顧,並適度調整師生比,以便龍子龍女們可以順利進入合理、合法營運的幼兒園,不致成為無處收托的人球,或淪入違法的劣質托育機構。
6-12歲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草案)
  1. 教育部社教司研議的課後照顧子法草案,是一個「無心」的法案,刻意刪除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兒童需求之條件等規定(詳見右欄第2點)。
  2. 前述做法將使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因無法吻合家長與兒童的需求,而成為「無需求」,自動退場,巧妙為政府卸責。
  3. 在我國面臨超低生育率的「國家安全問題」,總統裁示應促進「價廉、質優、離家近」的托育服務之際,教育部開時代倒車,藉著兒少法修法之便,巧妙刪除現行辦法中的關鍵性條文,為各級政府,以及全國國民小學,脫卸提供符合兒童與家長需求的平價課後照顧的責任,目前享受平價國小課後照顧的13萬5千位兒童(他們大部分是中低及中等收入家庭兒童),將成托育人球。
    教育部此舉至為可惡!且為教育的最負面示範! 
  1. 教育部讓從來與國民小學事務及公共托育毫無關係的社教司全權負責研議課後照顧子法,是非常嚴重的失職舉措!務請新部長立即予以更正,讓國教司負責研議如何普設其所主司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
  2. 於子法「總則」章新增一條文(可列為第四條),將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小孩需求之條件等規定納入,包括:「公立課後照顧班及公立課後照顧中心之辦理,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現行辦法第二條)
  3. 「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盡量配合一班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現行辦法第五條)
  4.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現行辦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