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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幼托整合政策值得家長們大聲支持

「幼托整合」的議題,近日隨著教育部、內政部幼托整合政策公聽會的展開,以及幼托營利業者的反彈,而受到社會矚目。幼托整合是什麼?跟大家一般想像不同的是,這是一個國際性的議題,而不是只有台灣才有,而且,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由於這個問題關切兒童及家長權益至鉅,因此底下嘗試向大家做一個簡要的說明。
就狹義觀之,幼托整合指的是「幼稚園」與「托兒所」的整合。話說工業革命之後形成兩種家庭,一是養得起妻小的高薪、單薪家庭,一是夫妻都必須就業以維持基本家計的低薪勞工階級。「幼稚園」是針對前者之需求而產生的學前教育機構,重視的是「儘早讓小孩接受優良的教育」;此種觀點與傳統家庭觀念結合,認為育兒是母親的責任,因此幼稚園只提供半日教育,由母親接送,下課後由母親照顧。「托兒所」則是用以滿足低薪、雙薪勞工(及農民)家庭需求而設,提供平價或免費的托兒福利,談不上教育功能。第二波婦女運動展開之後(一九七○年代之後),雙薪中產階級興起,托兒與幼教的雙重服務成為所有階級的共同需要。影響之下,提供幼教的半日制幼稚園,以及提供照顧的全日制托兒所,兩者功能逐漸融合,但是,「幼兒教育」及「托兒福利」的二分所導致的理論、學派、法規、主管部門等面向分歧,卻是盤根錯節,不易理清或解開,如此產生幼托整合的國際性議題。
我國現狀是,幼稚園和托兒所事實上功能已經融合,都提供全日的照顧和幼教,但是,兩者卻分屬兩套不同的法規,而且分別接受教育和社政部門管轄。學童課後托育的部分情況也是一樣,兒童托育中心(俗稱「安親班」)和短期補習班(俗稱「才藝班」),事實上都同時提供教育和托育,但卻分別接受教育和社政部門的不同規範。
此次教育部和內政部聯合規劃的幼托整合政策,就是要針對前述的混亂狀況,進行整合工程。根據兩部的規劃,整合以後,學齡前幼兒托育歸社政部門主管,包括保母、托嬰中心,以及整合幼稚園及托兒所而產生的「幼兒園」;至於學齡兒童的課後照顧服務,將歸教育部門主管。
跟隨著幼托整合而被炒熱的「五足歲至六歲免費半日幼教班」(或稱「國幼班」),是這次幼托整合政策最受質疑的部分,業者害怕失去這個年齡層的幼兒,而群起反對。平實而論,免費半日幼教班固然能夠減輕家長負擔,有助於實現社會正義,但是此一部份並非屬於幼教整合政策的原先規劃範疇,而是出自全國教育政策會議的決議,臨時被嫁接於幼托整合政策,以致此一部份有研議不足、規劃欠周全之虞,實應另案處理。
幼托整合的國際性議題,癥結之一為:國家到底應視兒童托育為「教育」或「照顧」?「商品」或「福利」?「家長的自由選擇」或「社會正義」?這背後牽涉著家庭價值觀、國家資源分配、政府財政負擔等棘手問題。此次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對此提出的解決辦法是融合兩者,一方面由政府主責推動建立「公共化托育體系」(類似現有的公辦民營托兒所,以及由國民小學委辦的課後照顧服務班),提供平價的托教福利,另一方面讓營利機構提供多元的托教服務。這樣能夠廣泛減輕一般家庭的托教費用;而經濟能力較好的家庭,則可自由選擇較為昂貴的托教服務。
我國兒童托育還有一個困境,那就是工作人員待遇偏低,以致現職工作人員不合格比例居高不下。幼托整合政策的對策為:一方面與公共化托育體系之推動,同步規劃專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放手讓自由市場調節營利機構的收費,使私立園所有能力負擔較高的師資薪水。
政府此次公佈的幼托整合政策廣泛符合各類家庭兒童、家長以及婦女、教保人員、薪水階級的需求,因此值得我們大聲表達支持。
幼托整合政策Q&A一覽表:
 
Q
A
幼托整合範圍
此次幼托整合範圍為何?
此次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將嬰、幼兒及兒童之托育,提出完整的設計,包括家庭托育(保母)、托嬰中心、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
主管機關
不同類型的托育措施主管機關為何?規劃原則為何?能否改善事權紊亂、管理困難的現狀?
關於主管機關,規劃原則為「事權統一、單一管理窗口」。規劃結果為:
1.      學齡前托育由內政部主管,學齡兒童(包括國教班)課後托育由教育部主管,但依法立案提供多功能服務之機構,調整由單一主管機關管轄。
2.      保母、托嬰中心、幼兒園,以及幼兒園附設之課後照顧服務班,由社政部門主管。
3.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以及校外兒童托育中心,由教育部門主管。
幼兒權益/幼教品質
1.      幼兒園(收托2-5歲幼兒)由內政部而非教育部主管,會不會只重視托育而疏忽了教育功能?
2.      國幼班和幼兒園的師資將分開,幼兒園的師資只要具有幼保資格即可,2-5歲的的教育品質難道不會因此下降嗎?
1.      制度改革須以兒童利益為優先考量,幼童需要「照顧多於教育」或者「教育多於照顧」應以年齡層區分,其中,五歲以下幼兒所需的托育內涵應是「照顧多於教育」。
2.      以世界水準觀之,我國托育制度所規定之幼稚園與托兒所師資資格都相當高。目前幼托品質良莠不齊的主要因素,端在合格人員大量流失,現場人員不合格比例偏高;若要有效提昇幼托品質,首要之務為提高人員薪資、促進其專業自主權。
3.      我國目前幼教老師與幼保人員之教育水準已逐漸拉平,此外,根據規劃中之新制,前者具有後者之資格,可以直接擔任幼兒園師資。
4.      目前職場上所佔比例甚高之不合格人員,新制實施後一方面有過渡期之設計,可顧及其權益;另一方面將被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取得資格,可以有效全面提昇托育品質。
幼兒園的設備、師資將不如現有的幼稚園,學生權益將受損嗎?
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功能重疊,所據法令、設立標準、師資條件均差異發展,突顯出「相同年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新制所規劃之幼兒園,係根據先進國家標準及我國社會需求而設計,將能保障所有幼童的托育權益。
國幼班下午托育配套措施
國幼班只有半天班,下午家長還得另覓補習或托育場所,豈不增加家長負擔?
1.      現有國小附幼並非普及設立,有些小孩享受全天免費托育,有些小孩沒得享受,有違公平原則。幼托整合及國教向下延伸實施之後,將針對5-6歲兒童逐步全面提供半天免費幼教。
2.      國幼班下午可以原有之場地及人員進行下午托育,由家長自付費用。
業者權益
整合後大量國小附設「國幼班」(相當於大班),私立幼兒園將收不到大班幼童,巿場將委縮一半。
國教向下延伸是促進社會正義、提昇國民素質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潮流之所趨,盼業者顧全社會大局,莫淪為阻撓社會進步的勢力。
私立幼托、安親班和補教業者要求的是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1.      幼托整合政策提出營利與公共化托育機構二元並存的設計,能夠兼顧社會正義、多元需求滿足與業者權益。2. 根據2001年內政部的統計,我國3-6歲幼兒接受私立營利機構收托比例高達67%,每月平均費用為11,695元,為該年女性平均月薪(28,167元)之42%。世界其他國家的情況是,3-6歲兒童進入公共托育體系的比例法國為99%、比利時95%、義大利91%,西班牙84%、丹麥83%、西德78%、奧地利75%、瑞典74%、荷蘭71%、希臘70%、冰島64%、挪威61%、英國60%,此外,國小學童享受公共課後托育的比例,1993年丹麥為40%,瑞典為32%,相較之下,可見我國有必要調高公共托育措施之比例,以便兒童的受教權和婦女的工作權能夠得到保障。
2.      對於現有社區化園所,以及人員,包括具有專業人員身份的經營負責人,幼托整合的細部規劃為:將他們納入公共托教體系,轉化成為社區公共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
專業人員權益
1.      現有8200名幼教老師中,僅3000位有大學學歷。未來不合格幼教老師將面臨謀職困難,或降格為教保員?
2.      現有幼教老師的工作權將受剝奪嗎?
1.      依據師資培育法,不合格幼教老師須於10年內修畢大學幼稚教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並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而教保員者,也必須於?年內修畢大學幼教或幼保資格認可學程。
2.      現有合格幼教老師於新制實施後,將直接具有「幼教師」與「教保師」之雙重資格,可以任教於國教班與幼兒園,其工作權不受影響。
幼托專業人員薪資等福利,於幼托整合後會改善嗎?
幼托業者多年來一致表示不願公共化或財團法人化,於此情況下,工作人員權益保障之唯一依據為勞基法,其薪資由勞資雙方自由議定,政府或社會並無置喙餘地,如此造成薪資偏低,合格人員流失率超高,不合格人員比例高居不下之現象,嚴重影響托育品質。此次幼托整合政策提出之改善辦法為:(一)將逐步擴大非營利、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比例,於此公共托育體系中,專業人員之權益可獲制度性之規範及保障;(二)放手讓私立營利托育機構遵行自由市場法則運作,其高收費可用於提高專業人員待遇。
家長權益
幼托價格昂貴,或找不到理想的托育服務,這些困境能夠解決嗎?
1.      「非營利公共化托育體系」與「私立營利托育機構」二元並存,前者提供普及、平價、品質良好的服務,後者向有購買能力及意願的家長提供多元的服務,這樣能夠使各類家庭的托育需求都得到滿足。
2.      公共化托育體系將由政府、專家學者、專業人員以及家長共同管理,能夠充分顧及家長的意願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