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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112年10月6日修正
說明
第○○條(乙方義務)
無此規定
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略)
應詳實告知甲方,約定之清掃及工作範圍內之藝術品以及其他貴重擺飾,並應為其提供適當防護措施;新增或變更時,亦然。(新增)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