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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互助系統三方協議自112年10月6日起修正公告

原條文

112年10月6日修正

說明

第○○條(乙方義務)

無此規定

第○○條(乙方義務)

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略)

應詳實告知甲方,約定之清掃及工作範圍內之藝術品以及其他貴重擺飾,並應為其提供適當防護措施;新增或變更時,亦然。(新增)

 

  1. 為避免家管員、居陪員或坐月子人員於服務時,因不熟悉其清潔及工作範圍內的藝術品或貴重的擺飾導致不慎損害,並保護使用者之權益。於簽約時,使用者(乙方)除應告知並指出藝術品、貴重擺飾之外,並應為其作適當的防護。其次,如於服務期間,使用者於家管員、居陪員或坐月子人員約定之清掃及工作範圍內有新購置藝術品或貴重擺飾,或者將他處之藝術品或貴重物品移入,使用者除應為物件做適當防護外,並應告知提供者。
  2. 以上規定,新增一款於乙方義務之約款,並自112年10月6日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