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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兒照法17條!歡迎連署!

 
  家有幼兒、或即將生小孩的家長17條,讓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而不是製造「三輸」的局面──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提供專業托育服務的保母,請看過來!請連署支持我們修改不合理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
 
為什麼要修正「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7條?
 
兒照法17條與妳、你的關係:
 陳小姐的孩子,給王保母帶了一年多,下個月就要滿2歲了。陳小姐好不容易才找到王保母,也難得雙方有貼心和信賴的感覺。
 
  但是王保母很苦惱。
 她現在同時帶陳小姐的孩子、以及另外一家李先生的孩子(1歲),總共兩個小孩。可是「兒照法」規定,保母不能同時帶2歲以上跟2歲以下的小孩,所以下個月,王保母勢必要割捨與其中一家的關係。
 
  李先生說,王保母你應該帶我的孩子,因為我的孩子還小!陳小姐也很煩惱,她覺得家庭式的照顧環境對2歲的孩子比較好,而且她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才2歲,就要離開熟悉的環境,重新適應幼兒園或另一位保母。
 其實王保母自己也有家計的困擾。經濟不景氣的時代,帶兩個孩子、大約三萬元的收入很重要,可是不管她拒絕陳小姐、或拒絕李先生,自己的月收入馬上就會減半,那……她還要做保母嗎?
 你是未來的陳小姐、李先生,還是王保母?
 
  
兒照法17條第二項的內容: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
 
 兒照法17條第二項的缺點:
  找保母、看家庭托育環境,是一件辛苦奔波的事。但兒照法17條的「二選一」條文,會「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
 
 (1)剝奪家長的選擇權利
  孩子大到2歲的時候就會被強制要求「換保母」,或者去上幼兒園;如果同一家的兩個孩子,相差一歲(例如1歲跟2歲),家長也不能交給同一個保母托育,而要分別找兩個保母,奔波兩個不同的地點接送。但是政府應該把選擇權留給家長,讓家長自己決定要選擇機構式照顧,或選擇可信賴且長期配合的保媽媽,陪伴孩子長大
 
 (2)不切實際的「照顧品質」:
  「禁止混齡照顧」乍看是為0~2歲的孩子謀求照顧品質,卻忽略「近齡」(例如1.5與2.5歲)混同的成長,可能促進幼兒的社會互動與學習能力。如果想追求兒童照顧品質,應該要務實管控保母的「照顧比」,推動政府對保母的定期托育訪查、不定期托育輔導。而非讓一段好不容易建立的穩定托育關係,在幼兒滿2歲時被迫終止。「強迫孩子適應新環境」完全不是為孩子著想!
 
 
我們主張的修正方向:
  我們要的,是一個合理、低負擔的幼兒托育服務體系;我們要的,是讓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的好制度,而不是「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這樣徒然耗費社會成本的三輸制度。
 
   請立委、教育部、內政部維持現有規定,將兒照法17條第二項條文修改為:「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四人,其中未滿二歲之幼兒至多二人」
  一方面,要確保0~2歲的孩子人數不能過多;另一方面,也讓未滿2歲的幼兒與滿2歲的兒童,有「近齡混同照顧」的空間,用最合理、務實的方式,維持托育照顧品質,而非造成家長、幼兒與保母的困擾!
 
 
〔數據資料〕
  以「臺北縣社區保母系統」.中和地區為例:285位保母平均每人照顧1.65個孩子。其中有85位保母是屬於「近齡混同照顧」的型態,且以1.5歲~3歲的混同為主。混齡托育比率約為1/3。 
  以此來推論,如果兒照法(草案)第17條不修改,將有1/3的保母,立即會因為收托數限制,被迫與至少一個孩子解除托育關係。這意味著請保母托育的家長,有1/3可能立刻面臨「解除托育」的困擾,成為故事中的陳小姐、李先生,也有1/3的孩子可能被迫要改變生活環境。(目前全國的「社區保母系統」共有約10,000名保母,15,000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