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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永續發展挑戰與支持策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永續發展挑戰與支持策略」
一、職場中心的法令規定、政策定位與社會認同
(一)法令規定與政策方向
1.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型態:雖然企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規定,原本就可以設立幼兒園,然而為了更切合職場內提供友善員工托育的需求,教育部於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增列職場互助教保服務的服務型態,並於幼照法第3 條及第 10 條規範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孫子女,得採此方式提供幼兒教保服務。
2.訂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提供各類工作場域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有所依循:為鼓勵雇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提供員工友善育兒的職場環境,教育部於 108年 7 月 10 日訂定發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辦法),使各類工作場所得就近提供員工子女教保服務,為另一種型態的教保服務選擇;因此,透由職場辦法提供彈性規範,鼓勵雇主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以減輕員工的經濟負擔,兼顧職場及家庭育兒。
3.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納入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之政策: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 年)」第 4 章「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第 2 節「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105-118 年)」第 6 章「友善職場生生不息」第 1 節「鼓勵企業托育」的執行策略之一即為推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政策主軸由教育部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職場中心,勞動部協助私人企業設置職場中心,期望透過建立適宜於職場中提供的教保服務模式,鼓勵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參與教保服務,截至 114 年共計設立 136 間職場中心。
(二)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屬公共化教保服務的一環
教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各部會設置 2-6 歲職場托育設施的政策方向,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職場中心,其所設置的職場中心亦屬於教保服務機構,提供的教保服務內容與幼兒園相同,均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的規定,採統整不分科教學,為幼兒規劃合適且優質的教保活動與課程;至於辦理及經營方式(例如營運成本、甄選審議程序、績效考評、會計查核等),則比照非營利幼兒園的運作模式,故同樣屬於公共化教保服務的一環。
(三)職場中心亦為雇主提供員工托兒設施的一種形式,以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職場中心是雇主提供員工的支持方案,雇主就近於職場尋找空間設置,提供員工可就近送托幼兒的教保服務,以支持受僱者育兒,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營造友善職場托育環境,亦符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的規定。
(四)製作職場托育標章,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提升職場中心之能見度為使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可供家長及民
眾辨認,教育部協助製作職場托育實體標章,提供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於所設置的職場中心明顯處懸掛,另建議各政府機關(構)
及公營公司於設置場所協助設置動線指引,以利家長及幼兒進出。
教育部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中建置各職場中心相關基本資訊供民眾查詢;並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錄製教育廣播節目,節目內容包含教保服務公共化政策、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案例分享等,亦提高職場中心的能見度,提升大眾對職場托育模式的認同。
二、職場中心的教學與行政支持系統
(一)空間配置彈性,教育部持續協助改善空間及設備
基於各類工作場所樣態多元,為利雇主就近於職場尋找空間設置職場中心,避免因空間受限而無法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恐失立法美意,故教育部於職場辦法調整部分設置規定,未全數比照幼兒園,以給予各單位設立之彈性,例如職場中心的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亦未規範職場中心應置室外活動空間。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倘於空間條件許可的情形下,教育部皆建議比照幼兒園設置規定進行規劃設計,並補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改善空間相關經費,亦鼓勵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就近提供職場中心共用的空間。而且受託承辦的非營利法人可運用各自的專業,於經營各職場中心時,規劃出各自的特色,教保服務人員亦可安排多元的室內動態活動或校外教學,引導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二)提供教學增能、心理支持措施及推動降低師生比
1.逐步調降師生比,減輕教保服務人員負擔:
為確保有足夠的人力提供教保服務,業於職場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師生比為 10:1,且無論實際收托人數為何,每一辦理場址至少應配置 2 名教保服務人員,職場中心亦可視實際需求增加人力。
又配合調降公共化幼兒園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師生比為 12:1 的政策方向,教育部自 112 年起,亦逐步調降職場中心的師生比為 8:1,大幅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負擔,目前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師生比調降為 8:1 的比例已達 100%。
2.提供多元方式的增能管道:
為符合現場各類服務人員的多元增能需求,教育部國教署除委託非營利專案團隊持續舉辦非營利法人自主管理共識營及會計人員共識營,亦不定時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暨職場中心專業知能研習及經驗分享會,提供非營利幼兒園與職場中心的各類服務人員參與,並為貼近現場需求,多以線上方式召開,以利各類服務人員參與。
3.推動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服務,提供心理支持管道: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教育部國教署業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各地方政府得規劃提供其轄內之教保服務人員專業諮詢、個別諮商輔導、團體諮商輔導、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並提交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經費,期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心理支持之管道。
4.持續推動職場中心輔導計畫:
教育部國教署持續鼓勵職場中心參與輔導計畫,透過專家入中心等多元的輔導方式,針對中心事務運作或教保活動課程不同的發展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以促進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並穩定教保服務品質。
(三)公私協力,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互為夥伴關係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係由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與非營利法人雙方於簽訂契約後協力合作經營的職場托
育設施,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擔任場地提供者及協助辦理設立的相關行政作業,非營利法人運用其自身的教保專業規劃課程及
教保服務相關的設施設備,彼此之間為合作夥伴關係,一同履行契約內容及為職場中心的品質努力。至於各職場中心倘於設置後,有
協力合作上的困難,教育部亦將個案協助。
三、招生與外部宣傳支援
(一)優先收托員工子女,招生更穩定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屬於雇主就近於工作場所尋找空間設置的職場托育設施,故應以收托員工子女為主,且依據職場辦法規定,其應優先招收各該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員工子女或孫子女,又因其屬於公共化教保服務的一環,本於資源共享的意旨,有餘額可招收鄰近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或社區的一般幼兒。
(二)持續且定期追蹤職場中心招生情形
經整體檢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的職場中心招生情形,招生率平均達 90%以上。又為瞭解及協助各中心的招生情形,教育部國教署定期追蹤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中心招生情形,並持續依據各職場中心的招生情形評估調整措施。
四、結語
教育部持續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5-118 年)」,持續協助推動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設置職場中心,滿足家長多元化的育兒需求,並配合經濟部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向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營利組織說明相關法令規定,透由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廣,讓企業主瞭解相關規範並持續鼓勵設置。教育部將持續關注各職場中心營運情形,適時提供各項協助,以利職場中心營運順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