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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登記人已清楚瞭解本系統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向登記人所告知之下列事項並同意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針對登記人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蒐集之機關名稱: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由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社區照顧協會、台灣公共托育協會、台灣博齡協會組成)(以下稱「本系統」)。

二、蒐集之目的: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資料建置與相關福利服務、調查、統計與分析。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登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地址、聯絡方式等。

 (二)服務使用者或被照顧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地址、聯絡方式;於居家陪伴方案或銀髮專案,照顧所必要之被照顧者的健康或失能狀況;於保母方案,受托兒之一般個人資料以及與照顧有關之健康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收集目的存續期間及本系統因執行業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本系統及其相關之團體。

 (四)方式:電腦及紙本記錄。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登記人就本系統保有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系統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給複製本,而本系統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系統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登記人應為適當之解釋或說明。

 (三)得向本系統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系統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登記人請求為之。

 

登記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登記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查證非屬實者,本系統得拒絕登記人加入「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使用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