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Main content
(一)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存續期間(居家托育人員需取得登記並簽訂準公共契約滿1年),即托育人員需於111/09/30前加入準公共化保母。
(二)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計算期間為111/10/01~112/09/30),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無違反前揭準公共要點第8點規定之情事。
(三)申請獎助日前一年內已通過考核。
(四)申請獎助時至少「任」連續收托六個月以上,且仍持續收托,即指111/10/1~112/09/30獎助期間須符合「任」連續6個月之收托事實,且申請時(10月)有收托事實。
(五)托育人員應於10月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收托1名未滿2歲兒童,或兒童係於未滿2歲前即送托該居家托育人員且於10月申請時未滿3歲,始符合申請對象。
※說明:申請對象之收托兒童係指「收托三親等外且有收費之兒童」,只收托三親等內兒童,不屬於本獎助金申請對象。
(1)申請表:請點選下載
(2)領款收據:請點選下載
(3)郵局帳戶影本 (限本人郵局存摺)(A4影本)(請勿裁成一小張)。
※提醒:申請文件填寫完成後,請您先拍照line給訪員檢查,確認無誤後再掛號郵寄或親送,避免文件內容有誤,需麻煩您修改簽名或重送。
(1)掛號郵寄:請112/10/31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70號8樓】
(2)親送中心:請112/10/31前提交,切勿於托育時間送件,可以請家人幫忙或非托育時間到中心辦理。
※提醒:問答集之1、2、16、23、24、27、29有修正,請特別注意。
■重要提醒: